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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
救助食米之申請單位須配合之義務?
救助食米之申請單位須配合之義務?
問答集分類
救助食米
A:
為確保公糧資源合理運用,申請單位應確實評估申請數量,並依計畫書內容辦理糧食救助,不得變更用途或轉售,並配合農糧署不定時派員會同地方政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。
發布日期
111年06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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